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需要开展公众参与吗?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未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开展环评公众参与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在编制和审批过程中,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律、法规和标准;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础资料数据和评价内容真实,内容无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
3.建设项目类型、选址、选线、布局、规模等符合相关法定规划;
4.建设项目符合和本市产业政策、清洁生产标准和要求,工业建设项目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5.建设项目采取措施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排放符合和本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性污染;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7.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8.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