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出口货物是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但需按规定时间内原状复出口的货物。
一、暂时进出口操作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4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署令第157号)
4、海关总署2007年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暂时进出境货物许可的延续
1、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设备进出口代理,需经直属海关批准。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进出口代理,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2、申请延期时,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
3、进境巡展展品需要延期复运出境的,办展人、参展人可向当时展出地主管海关或者原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