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大型设备起重吊装,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设备起重吊装,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起重吊装搬运,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 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4.1 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汉阳起重吊装,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