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K(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起重吊装,并向原备案机K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大型起重吊装公司,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安全员施工现场检查要点:
七、操作平台监控要点
(二)悬挑式钢平台监控要点
1.搁置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设置在建筑物上,起重吊装,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其他施工设备上;
2.斜拉杆或钢丝绳在构造上两边各设前后两道;
3.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
4.安装时钢丝绳卡不得少于4个;
5.悬挑平台安装完毕,经项负责人验收,验收合格挂牌挂设限载标志牌(内外均设)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