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股piao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piao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shi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yi所开hu,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gu即代为持有股piao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gu,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字开hu,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piao炒zuo。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持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持的资金数额、股piao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难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律师可制定必要的条款让代持人签字,甚至另行制定一个关于股piao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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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可以是其中一方提出离婚要求的,适用于涉外婚姻和事实婚姻,诉讼外调解一般有三种结果,有关诉讼离婚的概念请阅读下文。
什么叫诉讼离婚
概念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适用条件
涉外婚姻和事实婚姻。
讼外调解
概念和作用
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结果
诉讼外调解一般有三种结果:(1)双方和好,继续生活;(2)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当事人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3)调解无效,双方未能就离婚及相关问题达成协议,要求离婚的一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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