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应当在招标人的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关于招标人的相关规定。但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又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招投标代理,因此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又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为充分发挥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中的作用,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di一款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须要强调的是,“自行选择”是指招标人在代理机构的选择问题上有绝1对的自主权。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影响、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1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投标,招标人有权拒绝。为此,本款后一句特别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1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公司的资格认定分为两个层次:
1.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公司的代理资格按照管理权限划分,分别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认定的办法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单独制定具体办法。
2.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包括货物采购及服务等的招标代理业务,招投标服务,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资格认定的,其代理资格的认定由规定的主管部门认定。这主要是考虑其他招标代理业务范围较广,情况比较复杂,不宜统一在法律中规定,因此授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