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业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 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招标代理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业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 和业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业务费,按照门规定列支。
(1)无论是哪种组织形式的代理机构都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便于开展招标代理业务。(2)有与其所代理的招标业务相适应的能够独立编制有关招标文件、有效组织评标活动的专1业队伍和技术设施,招标控制价编制,包括有熟悉招标业务所在领域的专1业人员,有提供行业技术信息的情报手段及有一定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经验等等。(3)应当备有依法可以作为评标委1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1家库,招投标,其中所储备的专1家均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1业水平。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适用于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招标代理活动。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是基于招标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义务与责任:一,委托人支付费用的义务;二,受托人给付报酬义务;三,工程招投标咨询公司,受托人报告的义务;四,委托人转移有关委托人的利益和权利;五,招投标咨询服务,受托人的责任。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