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腐蚀管是否有生产许可证)防腐蚀加热管是否有生产许可证 |
低压流体输送用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
其他焊接钢管
B 焊接钢管制造专项条件
C3.1 螺旋缝埋弧焊接钢管制造专项条件
C3.1.1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
要求见表
C—5。
表
C-5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
注册资金和全职员工人数
许可级别
A1 A2 B 注册资金
≧4000万元
≧1000万元
≧800万元
全职员工人数
≥150人
≧50人
≧30人
C3.1.2 专业人员
C3.1.2.1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设置工艺、材料、焊接、无损检测、理化检验、耐压试验、成品检验、设备管理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C3.1.2.2 技术人员
要求见表
C-6。
表
C-6 技术人员比例和专业
技术人员比例和专业
许可级别
A1 A2 B 占全职员工人数的比例
≧20% ≧10%,且不少于
10人
≧8%,且不少于
5人
人员专业
焊接、机械制造(加工)、金属材料等专业
焊接专业
C3.2.3 无损检测人员
要求见表
C-7. 表
C-7 无损检测人员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许可级别
A1 A2 B 射线检测
Ⅱ级
至少
8人项,且满足每个无损检测岗位每班至少有
2名
Ⅱ级人员
至少
6人项,且满足每个无损检测岗位每班至少有
2名
Ⅱ级人员
至少
3人项,且满足每个无损检测岗位每班至少有
2名
Ⅱ级人员
超声波检测
Ⅱ级
至少
6人项
至少
3人项
至少
2人项
磁粉检测
Ⅱ级
至少
2人项
至少
1人项
C3.1.2.4 理化检验人员
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试验人员中至少有
1名具备技术员以上(含技术员)职称,
A1级许可制造单位,其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试验人员中至少有
1名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
C3.1.2.5 焊接人员
要求见表
C-8。
表
C-8 焊接人员
许可级别
A1 A2 B 持证焊接人员人数
至少
8名焊机操作工,且满足每班每台机组有
2名焊机操作工;至少有
10名手弧焊接人员,持证项目满足产品需要
至少
6名焊机操作工,且满足每班每台机组有
2名焊机操作工;至少有
6名手弧焊接人员,持证项目满足产品需要
至少
4名焊机操作工,且满足每班每台机组有
2名焊机操作工;至少有
6名手弧焊接人员,持证项目满足产品需要
C3.1.3 生产条件
C3.1.3.1 厂房场地
厂房建筑面积要求见表
C-9。
表
C-9 厂房建筑面积
许可级别
A1 A2 B 建筑面积(㎡)
≧4000 ≧2000 ≧1500 曝光室面积
满足制造需要,并符合安全防护要求
C3.1.3.2 生产工序
一般应当有拆卷、对头、矫平、剪边(铣边)、成型、焊接、飞剪、切管平头、无损检测、补焊、耐压试验、检验、标记、入库等生产工序。
上述工序均不得分包。
C3.1.3.3 生产线及直至、检测设备
应当有满足一下要求的生产设备和检查设备并形成生产线:
(
1)拆卷和矫平设备、钢带对头设备、圆盘剪(铣边机)、递送机、成型机、内外自动焊机、飞剪机、切管和平头设备、内焊外观检查装置、专用耐压实验设备;
(
2)生产设备能力和加工精度必须确保钢管几何尺寸、理化性能、耐压试验、无损检测、工艺质量和缺陷修补等满足相应产品的要求;
(
3)
X射线工业电视的数量满足产品制造需要,其动态灵敏度不大于
4%,静态灵敏度不大于
2%,
A1级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有保存工业电视检测图像的手段;
(
4)
A1级和
A2级许可制造单位有超声波探伤设备,并且
A1级许可制造单位的超声波探伤设备具有自动喷标、报警功能和记录功能,各级许可制造单位均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
(
5)
A1级和
A2级许可制造单位有磁粉检测设备;
(
6)
A1级和
A2级许可制造单位有内外焊头自动跟踪系统和钢管称重设备,耐压试验机有自动记录装置;
(
7)
A1级许可制造单位有冷扩径设备、双丝或双丝以上自动焊机,其设备必须具备制造
L485、
1016㎜
×14.6㎜产品的能力。
C3.1.4 检测手段
除满足
C3.1.3.3所需要的检测设备外,还需要表
C-10所列的理化检验设备。其中
A1级和
A2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理化检验项目不得分包。
表
C-10 理化检验设备
许可级别
理化检验设备
A1 能分析碳、硅、锰、硫、磷、铬、镍、钼、钒、钛、铜、硼、铌、铝等元素的化学成分分析设备,金相分析仪器,材料试验机,硬度计,冲击试验机,落锤试验机等仪器设备。
A2 能分析碳、硅、锰、硫、磷等元素的化学成分分析仪器,金相分析仪器,材料试验机,硬度计,冲击试验机等仪器设备。
1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2-2006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监督管理规则
Pressure Piping Components Type Test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6年10月27日 前
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
2004年
4月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于
2004年
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南京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制订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
2004年
9月在合肥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讨,
2005年
6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组第三次会议形成了《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监督管理规则》草案并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
[2005]53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
2006年
2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6年
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6年
5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我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实际情况,吸收国外发达国家关于承压设备型式试验的基本要求和承压设备安全技术领域内的研究成果。提出了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基本原则及其替代规则;规定了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程序,提出监督管理的要求;针对相关产品标准之间的要求不一致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具体的检验试验项目方法或验收要求;进而规范了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工作,有利于提高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质量,鼓励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企业采用先进制造技术。
本规则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戚月娣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缪春生、董文利、孙涛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 王晓钧、吴素云
国家特种泵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缪富声
南京工业大学
赵建平
国家化学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魏若奇、刘畅
参加本规则起草的单位和人员有:西安管材研究所陈宏达、东螺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陈立苏、江苏南方管件制造有限公司郭顺显、江苏苏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毛敏等。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程序和过程
…………………………………………2 第三章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管理与监督
…………………………………………6 第四章
附
则
……………………………………………………………………………8 附件
1 压力管道用金属管、管件、支承件及其组合装置典型产品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基
本要求
………………………………………………………………………………………9 附件
2 压力管道用非金属管材、管件和阀门典型产品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基本要求
…………………………………………………………………………………………18 附件
3 压力管道用金属阀门型式试验项目及基本要求
……………………………27 附件
4 压力管道用补偿器、膨胀节及金属波纹管等柔性元件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基本要
求
…………………………………………………………………………………………35 附件
5 压力管道用密封元件典型产品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基本要求
………………40 附件
6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抽样单
……………………………………………………45 附件
7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报告
…………………………………………………46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工作,保证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是验证产品安全性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而进行的技术文件审查、样品检验测试和安全性能试验。
第三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事业,且符合《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应当符合本规则,其安全性能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基本要求,进口压力管道元件的安全性能原则上不得低于我国压力管道元件的安全性能基本要求。
本规则不包括安全阀的型式试验。
第四条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应当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工作。
第五条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进口代理商型式试验约请后,应当按照本规则相关附件的要求编制型式试验方案,并且告知具体的试验时间。
第六条
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或者进口代理商向型式试验机构申请型式试验,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制造单位名称和地址,进口代理商还需提供其名称和地址;
二申请型式试验产品的名称、规格范围、产品技术参数以及所采用的标准;
三未向任何其他型式试验机构提出过相同申请的书面申请;
四型式试验需要的设计文件等其他资料。
第七条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程序和过程包括:申请与接受试验、设计审查、抽样、检验与试验、试验样品的管理、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理以及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等。
第七条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包括设计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审查和样品试样的检验与试验。
型式试验的程序包括设计审查、抽取试验样品、检验与试验、试验样品的管理、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等。
型式试验的基本项目及其要求见附件
A,典型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
B至附件
I。
本规则的附件
B至附件
I为压力管道元件典型产品型式试验基本要求,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针对具体的产品结构制定详细的型式试验方案。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元件,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一制造单位首次制造和增项制造本规则附件
B至附件
I规定的典型压力管道元件;
二 压力管道元件;
三安全技术规范中提出要求。
第九条
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以不同的试验单元,覆盖一定的产品范围。试验单元根据压力管道元件的过程作用、制造工艺、设计方法、结构形式和失效模式划分。典型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所覆盖的产品范围见附件
B至附件
I。
第十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样品试样进行检验与试验,检验与试验人员应当对检验与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任何人不得伪造、篡改检验与试验结果。
在抽样现场进行的或需要特殊专业设备的检验与试验外,应当在型式试验的试验和检验场所内进行试验。
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机构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向委托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
J、附件
K。当型式试验不合格时,型式试验机构还应当型式试验报告上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审批机关。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型式试验的相关原始记录和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每年年底填写本年度《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L,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一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重新生产;
二影响压力管道元件安全性能的结构形式、设计所采用的计算模型、标准、安全系数等发生改变,需要进行设计验证;
三因产品的主体材料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主要制造工序的工艺发生改变且需要对其制造工艺进行验证;
四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或者换证鉴定评审提出要求;
五安全技术规范中提出要求。
第十三条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型式试验机构交纳型式试验费用。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
2007年
2月
1日起施行。
附件
A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基本项目及其要求
A1 设计审查包括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的审查。对于国家标准系列的压力管道用管材、管件、密封元件等可以不进行设计文件审查。
A1.1 设计文件审查
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1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等设计文件是否齐全,设计采用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设计数据及其来源是否得当;
2影响产品特性的结构设计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必要时,应当进行验证性计算,以确定抽样产品的设计是否存在影响安全性能的缺陷。
当制造单位生产的产品,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中无相应产品结构型式或设计计算方法时,制造单位在提交审查的设计计算书中应有其产品工作原理介绍或设计计算方法的说明。
A1.2 制造工艺文件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的制造工艺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产品的验收要求是否符合规定。
如果制造工艺文件已经由鉴定评审机构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过程中审查完成,型式试验机构可以不再进行制造工艺文件的审查。
A1.3 审查结果的处理
设计审查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与制造单位沟通,当设计文件、制造工艺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且确认制造单位的整改情况。
A2 抽样
A2.1 抽样方式
1型式试验样品试样由型式试验机构在制造单位成品库或者生产线末端经出厂检验合格等待入库的产品中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取,应当保证抽样合理,能够覆盖制造单位申请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对于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按本规则规定的样品试样数量,提供抽样产品。
2抽样人员应当熟悉所抽样品的结构与制造工艺,抽样不少于
2名,并且抽样人员应当与承担检验与试验的人员分离,但按照规定应当在抽样现场检验的例外。
3抽样时,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型式试验样品试样的的设计文件、制造工艺文件、检验资料等。
4抽样人员应当核实型式试验样品试样的检验资料,以确认检验资料与所抽样品试样的一致性。
A2.2 样品试样封样
抽样后,应当进行封样,并且符合一下要求:
1抽样人员应当填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抽样单见附表
A,抽样单经抽样人员与制造单位双方确认后盖章;
2抽样人员应当对所抽取的样品试样进行封样,必要时,将设计文件复印件、制造工艺文件复印件、样品试样检验资料复印件等与样品试样一并封样;
3抽取的样品需要送样时,应当在抽样单上说明送样的日期及地点;
4封样后,型式试验机构承担检验与试验的人员,不得与制造单位进行可能影响试验公正性的联系。
A2.3 抽样规则
抽样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除附件
B至附件
I另有规定外,每一检验与试验项目应当在同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件进行型式试验注,样品试样的抽样基数一般应不少于
5件;
2当试验样品试样不合格需要复验抽样时,除附件
B至附件
I另有规定外,应当加倍抽取复验样品试样。
注:
1当不同的检验与试验项目可以在相同的样品试样上进行时,或型式试验机构已确认制造单位的检验与试验合格的项目除外。
2同批产品是指相同的设计、相同批原材料、相同的制造加工工艺冷加工或热加工、热处理、相同的规格尺寸。
A3 检验与试验
A3.1 试验方案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针对不同
的压力管道元件,编制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方案,试验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
1型式试验依据标准及相应的检验与试验细则,采用非标准方法检验时还应标明其方法的名称和编 -----------------------主要业务------------------------------------------------ 企业咨询项目 雨正咨询--我们不是全能型的咨询机构,我们只做我们所擅长的,我们致力于把我们所擅长的项目做到最专业,让能够成为我们客户的企业,用最低的成本、最短的时间通过各项许可证项目的评审。 优势项目: 特种设备许可证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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