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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应用本系统的墙体节能保温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32/J 19标准和相关规定。 7.1.2 系统以及各组成材料性能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当系统材料有任一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该项检验。 7.1.3 节能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墙体保温工程每500-1000㎡墙面面积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100㎡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少于10㎡,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处。 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7.1.4 现场检查保温系统时,应核对系统是否与型式检验时的系统相一致。 当前我国在新建节能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时,尤其在寒冷和严寒地区多采用发泡聚苯乙烯 (EPS)、挤塑聚苯乙烯 (XPS) 和聚氨醋泡沫 (PU)作为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体系中普遍使用的保温材料。虽然上述材料有轻质、导热系数低、易加工等很多优势,但其致命缺点是易燃,发生火灾时火势会迅速蔓延,产生大量有毒浓烟,扑救困难。让使用这些材料的工程成为人民生命财产的“不定时炸弹”,央视新址北配楼、中国科技馆、济南奥体申心、南京中环大楼、南通在建“第一高楼”中南汇泉国际广场、北京大学体育馆、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此,公安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 年9月25 日联合颁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高层建筑限制EPS、XPS、PU等的使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文件,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市面上的诸多保温材料都还没有足够优秀的性能能替代有机发泡塑料。市场上现有的无机保温隔音材料,由于其技术工艺上的局限,大多数材料制品结构单一、不稳定,存在着导热系数高,强度低,柔韧性差、隔吸声性能差,易碎易损等问题,直接影响到材料的推广和使用,其实际应用效果也不理想。因此,开发适合中国国情的建筑内外墙防火安全型保温材料就显得十分紧迫和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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