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于2004年6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先后召开4次工作会议,历时18个月,于2005年12月中旬形成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草案。2005年12月下旬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5] 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6年4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本规则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实施方法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特点与产品特点, 按不同产品规定了许可级别、条件与要求,并确定了许可方式、许可程序, 满足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工作, 保证压力管道元件
安全性能的需求。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刘金山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张永生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善江
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 缪春生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马夏康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郭怀力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 王晓钧 吴素云
中国工业防腐技术协会 忻英娣 王国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 杨洪兵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 周文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与要求……………………………………………………(1)
第三章 制造许可的程序…………………………………………………………………(3)
第四章 监督管理…………………………………………………………………………(6)第五章 附 则 …………………………………………………………………………(6)
附件1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表…………………………………………………(8)
附件2 安全标记及其使用………………………………………………………………(14)
附件3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15)
附件4 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74)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实施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制造用于境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资格管理。
第三条(许可方式、许可项目及级别)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按照产品类别、品种、产品级别和产品范围确定许可范围,许可方式分为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具体划分见附件1。
第四条(许可实施的分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许可的实施,并且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其所辖区域内部分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以下简称为审批,委托的许可项目见附件1,)。
申请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其申请的项目中同时含有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项目和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项目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审批。
第五条(制造许可证、安全标记) 获得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 应当在其生产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上使用“安全标记”(样式见附件2)
第六条(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相关型式试验工作的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法人条件,证书限制)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者经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合法注册。
同一制造单位在同一城市有多处产品生产地时,可以提出一份申请。同一制造单位的多处产品生产地不在同一城市时,应分别提出申请。
第八条 (产品基本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负责审批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认定的技术机构评定合格的本企业标准制造产品。若产品直接采用国外标准制造,该标准应当先转化为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标准。
制造单位应当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首次取证和增项的制造单位,应当通过试制的产品证明其具有生产符合要求产品的能力。对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当经型式试验合格。
第九条(有关资源条件的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其厂房设施、技术人员、生产设备、生产工序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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