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起诉要求和财产保全申请要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均可向我司申请诉讼保全担保服务。
流程
1)申请人向我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我司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通知申请人签约。
3)申请人按照约定向我司交纳担保费用。
4)我司为申请人向法院出具《担保函》。
5)法院依有关法规,北京诉讼保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我司担保责任亦同时解除,担保程序结束。
所需材料
(1)个人身份的证明(法人需提供企业基本资料);
(2)诉讼保全申请书副本;
(3)该案件诉讼状副本;
(4)该案件证据材料副本;
(5)需保全财产线索及权属证明;
(6)我司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加强与案件所在地法院的沟通,争取法院同意并接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具的保函担保。通过网上查阅及咨询相关法院了解到的信息,大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所在地区法院均接受其分公司(办事处)或总部出具的保函,并不严格要求必须提供财产性担保,且总部或分公司(办事处)出具保函从效率、成本、风险等方面较优于保险保函担保。因此,一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现商业化主诉案件并申请财产保全,应积极加强与案件所在地法院沟通,做通法院工作接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部或分公司(办事处)保函作为保全担保,在法院接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部或分公司(办事处)保函的情况下,没必要再增加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去考虑使用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诉讼保全,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北京诉前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北京诉讼保全保险,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